2008年10月28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昨问今答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还需继续“服役”吗?
朱岚

    钱先生问:研究生毕业后我与一家外资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2006年1月,公司把我送到国外培训,并签订了培训协议,约定,培训后我必须再为公司工作4年,期间如果我离开公司必须赔偿培训费用4万元。今年1月,劳动合同到期,但公司却认为按培训协议,我的服务期还未满,如果要离开公司,我就应该赔偿培训费用4万元。请问,劳动合同期满,我是否要依据培训协议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作答:你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这说明,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服务期是劳动者应履行的一项义务,否则即为违约。当然,法律也赋予了劳动者享有辞职的权利,即使在劳动合同到期、服务期未满,劳动者也可以辞职。但根据上述规定,你不必全部赔偿培训费,你接受培训后已为公司服务了两年,尚欠两年。那么,你应当支付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即支付违约金不超过2万元。